君豪律所在美国移民法领域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法律服务

    所有國家對於外国人士于本國領土上的行為,包括出入境、生活、工作及进行商业行为,均有其自己的法規施以限制。 这些限制体现在向外国人士颁发的签证类型。作為美國移民及歸化法律師,我們具備相當的熱情、專業和能力協助外國國民和公司在美國現行法律法規、行政政策及法院判判決的框架下取得合适的许可或签证。

    美国的签证类型可以分为两种:移民签证(即绿卡),使得外国人士能永久的在美国生活和工作;以及非移民签证,使得外国人士能临时地待在美国从事相关签证许可的目的。

    美國的移民法也可大致分為兩大板塊:商業類移民和親屬類移民。商業類移民,或稱僱傭類移民,主要是使得外国人士能够取得临时或永久的身份在美国生活及工作。这个过程是建立在有美国雇主愿意雇佣该外国人士或外国人士自身的专业成就或外国人士在美进行投资的前提上。而親屬類移民主要是使得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特定親屬取得永久居民身份。

    綜上,君豪律師事務所提供下列移民及歸化相關法律服務:

    亲属类移民申请,包括向移民局提交材料及向美国使领馆申请获取移民签证

    僱傭類移民申請,包括:
    • 傑出人才 – 针对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士。
    • 杰出科研人员及教授 – 针对在自身领域享有国际声誉的科研人员或教授。
    • 跨国高管 – 针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管在美国继续履行管理职务。
    • 高级学位持有者 – 针对获得美国雇主offer的持有硕士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外国人士。这一类型的绿卡需要取得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以证明无法招聘到同等条件的美国员工。
    • 国家利益豁免 - 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那些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或有能力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士,豁免他们的永久性工作的承诺要求及劳工证申请,使他们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
    • 专业人士及技术工作者 – 针对获得美国雇主offer的持有本科学历或相关技术(获得两年工作经验)的外国人士。
    • 投资移民。
    非移民类签证申请,包括:
    • B-1/B-2签证 - 旅游及商务签证。
    • E-1 签证– 使得外国人士赴美从事货物,服务和科技有关的国际贸易工作。
    • E-2签证 – 使得外国人士赴美目的是投资并管理企业。
    • E-3签证 – 使得澳籍人士赴美从事专业性工作。
    • F-1签证 – 使得外国人士赴美学习。
    • H-1B签证- 使得外国人士赴美从事专业性工作。
    • H-3签证 - 使得外国人士赴美接受在外国人士母国无法接受的短暂训练(不包括硕士教育或医学教育)及特殊教育交流。
    • J-1签证 – 针对赴美参加交流访问者计划,进行短期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研究工作的各类外籍交流访问学者。
    • K-1签证 – 针对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 L-1 签证 – 使得跨国公司将经理及高管或具有专业知识的员工转移至美国进行工作。
    • O-1签证 – 针对具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士赴美工作。
    • P-1签证 – 针对杰出运动员,教练及表演者赴美参加体育竞赛。li>
    • P-3 签证 – 针对赴美进行民族或文化特色表演及教育的艺术家或艺术团体。特色文化项目包括独特或传统的民族,民俗,文化,音乐,戏剧,艺术表演及展示。该类项目须旨在促进或加强美国对该外国特色文化的了解。
    • Q-1签证 – 针对赴美参与在学校,博物馆,商业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组织的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外国人士。参与者可以从获得美国文化中获益,而美国则可以从参与者的文化中获益。
    • R-1 签证 – 针对赴美在美国机构从事宗教相关工作的外国人士。
    • TN签证 -为了促进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经济贸易关系而为加拿大和墨西哥国民设立的短期工作签证,以使他们前往美国从事专业商业活动。